国家规定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最少要缴纳15年退休后才能每月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部分的参保人员参保晚,或者是流动打工,中断缴费等等愿意,导致到退休年龄时才发现,自己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足15年的要求。遇到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办法不救呢,如果可以应该要怎么办?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三个办法:
一、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社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不足15年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继续延长缴费至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果延长缴费后,参保人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仍然未满15年,可以在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